辽宁省实验学校2024年教师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作者:教师招聘信息网

辽宁省实验学校2024年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辽宁省实验学校的前身为辽宁省实验小学,始创于1957年,1999年开始实行九年一贯制。现直属于辽宁教育学院,已经形成由辽宁省实验学校校本部、附属幼儿园、赤山校区组成的集团化办学格局。

辽宁省实验学校校本部现有一至九年级46个教学班,1691名学生,182名教职工。

肩负“实验与示范”的使命,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辽宁省实验学校始终秉持“实验创新整体育人”的办学思想,坚持素质教育办学方向,坚持遵循规律办教育,坚持教育科学研究,不断探索教育的根本价值,在传承与创新中发展成为实验性、示范性优质“窗口”学校。

学校践行“尊重教育”,追求“为每一名学生的美好人生奠基,为每位教职工实现人生价值搭台”的理想,注重发挥九年一贯制和集团化办学的优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构建了和谐美好的教育生态,形成了适合每一名学生发展的“尊重教育”优质品牌,实现了集团内的联动、共享、互促、共生,“轻负担,高质量,学生综合素质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的办学特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誉。

学校自觉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自身资源优势,以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服务于省内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别是通过成立“辽宁中小学‘品质学校’协作联盟”、开展“携手筑梦——乡村教育援助行动”的方式,自觉履行名校的责任与担当。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创造教育先进集体”“全国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科研兴教示范单位”“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辽宁省文明学校”“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示范单位”“辽宁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诸多荣誉。分别被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中小学德育学会、中国创造学会、中央教科所学校教育研究部确定为实验基地。是辽宁省九年一贯制办学重点研究基地、辽宁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教育部-中国移动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实践基地等。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东北师范大学2024年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3年辽宁省实验学校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8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人员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签订就业协议、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应聘者相关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所赴招聘院校校园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4年4月29日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具体地点:见东北师范大学网上通知。

报名要求:报名者现场投递简历,填报个人信息表,以及资格审查中所列的佐证材料。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和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普通话、教师资格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具体方式为面试。具体时间和考核办法在现场公布。

通过考核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

应聘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实验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我校为省直属九年一贯制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后即为省直事业编。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是否递补及递补次数和规则,由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实验学校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86844436

纪律监督电话:024-86843216

辽宁省实验学校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2023年辽宁省实验学校面向教育部六所师范类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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