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实验中学教师招聘公告
辽宁省实验中学2023年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此次招聘面向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及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202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0月22日及以后出生);应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0月22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人员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签订就业协议、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0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应聘者相关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教育部六所直属师范院校,以及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校园网站统一发布招聘相关信息。
(二)报名
应聘人员可通过网上报名或高校宣讲会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将本人应聘材料压缩包命名为:“姓名+毕业院校+学历学位+应聘学科”发送指定邮箱)或2023年10月31日东北师范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现场报名。
应聘材料要求:
(1)身份证(正反面);
(2)个人简历;
(3)本科和研究生以上阶段学历证、学位证;
(4)本科和研究生以上阶段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
(5)能证明自己能力的其他材料;
(6)教师资格证;
(7)《辽宁省实验中学拟招聘2024年应届毕业生报名表》(附件2);
(8)《2024年应届毕业生证明》(附件3)。
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按一个岗位申报,必须具有与招聘学科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
3.网上报名邮箱:lnssyzxxb@163.com(字母均为小写)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成立工作组、专家组和监督组,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1.面试
初审通过后,由我单位专家组对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教学基本素养、教学能力、仪表仪态及口头表达能力。
2.试讲
通过面试考核后,进入试讲环节的应聘者,我单位将通过电话通知参加现场试讲,考核应聘者组织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试讲时间:另行通知。
试讲地点:辽宁省实验中学。
经考核合格,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
应聘人员(2024年毕业生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实验中学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校园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校联络,如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2.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3.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实验中学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86233600
纪律监督电话:024-86243581
辽宁省实验中学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