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湛江市教师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8作者:教师招聘信息网

2017年湛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湛人社〔2017〕375号)规定,为及时补充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空缺,现组织开展2017年湛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其具体条件等详见《2017年湛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类。

应届毕业生是指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含2016届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且在暂缓就业期内的毕业生,以及截至2017年12月8日毕业未满1年的赴港澳台学习或国(境)外留学的毕业生。下同);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聘对象类别对应报考。招聘对象为“不限”的岗位,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均可报考。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18周岁,年龄上限具体见《岗位表》,岗位年龄条件的计算截至2017年12月8日。

4.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参加2014年-2016年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已被聘用且在服务期内的,以及违反2014年-2016年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公告有关规定的人员。

8.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使用事业单位编制,薪酬待遇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采取统一时间、不同地点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至8日(上午09:00至11:30时、下午15:00至17:30时),报名地点具体见《2017年湛江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附件2)。

2.报考人员须诚信报考,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因考生提供虚假报考资料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考生自负。

3.报名材料包括:《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3,须双面打印),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暂缓就业协议书(或暂缓就业证明),工作经历等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以及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所有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执(职)业资格;赴港澳台学习或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单位在编在职(岗)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后退还。

4.加分。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和《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报名时可凭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加分,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报名时未提供有关加分证明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加分资格。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名材料被接收并在2017年12月15日前未被告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即视为报名成功。

考生现场成功递交报名材料后,应随时保持联系手机畅通,因所留手机号码有误或联系不畅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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