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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事业编教师招聘公告(17名)

发布时间:2023-11-15作者:教师招聘信息网

2024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公告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17名(公办学校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条件等详见《2024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岗位简介表》(见附件),可在苏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suzhou.gov.cn)、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上查询。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3日期间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以及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11月2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11月21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

3.具备岗位简介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报考人员如暂无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须承诺入职3年内取得。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人员;

(3)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5月23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4)2024年5月23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资料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报名网址:http://jyj.szrc.cn。

1.报名、资料上传:2023年11月21日9:00—11月23日16:00。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资格初审:2023年11月21日9:00—11月24日16:00。

3.陈述申辩:2023年11月21日—11月25日期间9:00-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2023年11月21日9:00—11月25日18:00。

5.缴费确认:2023年11月26日9:00—11月27日12:00,缴费方式详见报名平台公告。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联系方式:0512-65224787。

2.通过初审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100元/人。

3.通过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上传的材料将作为初审的主要依据,证书材料扫描或拍照成电子图片后上传报名系统,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M,格式为jpg或pdf,要求清晰、位正。上传的材料须与报名信息录入内容一致。材料主要包括:①身份证;②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或证明。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代为证明。

3.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为1:3,岗位另有要求的除外。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23年11月27日13:00—16:00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或改报不成功的,统一办理退费手续。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的,不予退费。

4.应聘人员须诚信应聘,不弄虚作假、不违规违纪,须对照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考核

岗位代码为B015、B016的岗位,采用直接面试的考核形式。

其余岗位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核形式。

(一)笔试

1.笔试日期初定为2023年12月3日(周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报名者经资格审定合格并办理笔试相关手续后,于2023年11月30日(周四)起登录苏州市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szjyksy.com)打印笔试准考证。

3.笔试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形式,重点考察拟任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4.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5.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按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5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6.参加笔试的考生可于2023年12月7日(周四)起登录苏州市教育局网站(网址:http://jyj.suzhou.gov.cn/)查阅成绩及参加面试情况。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初定于12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复审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详见苏州市教育局网站公告。

2.招聘单位将于资格复审前与考生确认参加情况,因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面试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应聘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备案,于面试前2天在招聘单位网站公示,公示后放弃考试资格的,不再递补。

3.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现场领取面试资格证,同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当场陈述申辩。

(三)面试

1.面试初定于12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以考察拟任岗位需要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为主。

2.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直接面试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组织笔试的岗位,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

3.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组织笔试的岗位,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则另行安排加试。直接面试的岗位,总成绩相同的,另行安排加试。

4.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苏州市教育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聘用。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孕期结束再完成体检。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苏州市教育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因个人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新聘用人员统一实行局管校用的管理模式,自觉服从教师交流安排。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七、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15646。

本《公告》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24787。

附件:2024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职业类学校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岗位简介表.xlsx

苏州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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