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宿迁市第二次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将2023年宿迁市第二次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与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宿迁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宿城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洋河新区和苏宿工业园区人员的申请认定;宿豫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市湖滨新区人员的申请认定。各认定机构具体信息见附件1。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 具有我市户籍;
2. 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
3. 在我市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
4. 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 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应届毕业生要结合认定工作开展期间自己的常住地合理选择认定机构,以便参加现场确认、体检和领取证书。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我市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对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五)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直接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
202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6日17时,参加免试认定改革的2023届毕业生于6月份起可进行网上报名。
(二)体检、现场确认及证书领取
1.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现场确认及证书领取
(1)体检
体检时间:2023年6月16日至7月1日(法定节假日、周日除外);体检地点: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120号,联系电话:0527-80765005)。
本次体检采取线上预约方式(不接受现场临时体检)。请提前关注医院官方公众号(见下图),从6月15日9:00起可网上预约。体检预约及具体注意事项详见体检安排(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