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教育局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作者:教师招聘信息网

丹江口市教育局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省、十堰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现将丹江口市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网报时间:4月10日15:00—4月20日15:00;

现场确认时间:4月19日—4月26日(有效工作日)。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1.户籍在丹江口市的社会人员;

2.持有丹江口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3.驻丹江口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4.在丹江口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丹江口市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丹江口市教育局审核代收,报十堰市教育局认定(具体详见:十堰市教育局官网--通知公告--十堰市2024年春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四、相关条件标准

(一)学历标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附件2)。

1.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时,学历要求执行原有规定。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严格按照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201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14日文件)执行(附件3)。

(二)普通话要求。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申请人须在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或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1),体检表需一张正反打印,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体检项目漏检、漏填,体检项目无医师签字、盖章不齐全、无医院明确结论、无体检日期均为无效体检结果,均不予认定)。

特别提示: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疑似怀孕的,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申请人如果因怀孕导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检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在体检报告中附验孕证明)。

五、申请认定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报名时遇到问题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下“操作手册”、“常见问题”解决。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注册成功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

(一)完善个人信息

对于注册后首次登录的或个人信息未完善的用户,须先完善个人身份信息。

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需要补充民族;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内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需要补充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及港澳或台湾当地有效身份证号码;对于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还需补充相应通行证号码。

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个人信息的完善和提交。

注意:身份证件号码一经注册,不允许修改。如果身份证件号码填写错误,需要重新进行用户注册。

姓名、身份证件有效开始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截止日期,在“修改个人身份信息”页面不允许修改。如果信息填写错误,需要进入实名核验页面修改,再进行实名核验,通过后即可修改成功。

(二)报名

在我市网报时间段内,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用本人的账号登录并报名。

1.网报时,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在丹江口市辖区,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请选择“丹江口市教育局”。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丹江口市教育局。

2.申请人按系统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他申请材料,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已审核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将不能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3.申请人按照认定受理权限和范围选择合适的认定机构,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不得上传黑白照片;(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照片必须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3)照片不得过度美颜失真,必须以白色为背景(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此照片信息应与现场确认时上交相片同底版,蓝底、红底及其他颜色均视为不合格。示例如下:

4.同一年内已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报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三)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并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预览时如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四)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水都网http://www.hbdjk.com/“公示公告栏”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到丹江口市教育局人事股(丹江口市教育局405室)参加现场审核确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719-5238052)。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张正反打印)。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通过电子信息比对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的可不提交)。如无法在线验证,需提交普通话证书复印件(彩色)。(以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http://www.cltt.org/、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证书查验为准)

5.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需提交,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

7.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复印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及户籍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颁发证书。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盖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具体时间另时通知。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体检和现场确认时要自觉履行个人防护义务,服从我市防控管理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认定结果公示、查询等内容请见水都网发布的丹江口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申请人请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1.1《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

1.2《湖北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表》.doc

2、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doc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把握.doc

丹江口市教育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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